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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要闻
        省检察院负责人就出台相关意见答记者问
        时间:2020-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发挥检察职能 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安徽省检察院负责人答记者问

          

        2月26日,安徽省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共10条,也称《十条意见》。今天,省检察院负责人就该意见出台的背景、特点、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能否介绍一下,安徽省检察院是基于什么考虑出台《关于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十条意见》)的?

        答:出台《十条意见》是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中的职能作用。一方面,是把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作为当前检察机关重要政治任务,为企业特别是非公经济复工复产、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另一方面,是充分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依法依规办好案件,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问:听了您的介绍,我们觉得出台《十条意见》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那么《十条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十条意见》有这样一些主要内容: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害疫情防控和破坏企业复工复产的各类刑事犯罪;加强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监督,依法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健全快速办案机制,切实保证涉及妨害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案件质效;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提升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发展法治化水平;加强企业合法财产保护,审慎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用;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职能,助推疫情防控和企业生产经营;加强法治宣传,帮助企业做好法律风险防控;强化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

        问:您认为《十条意见》最突出的特点是什么?

        答:《十条意见》最突出的特点是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司法保障就刑事检察来说,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和慎用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具体表现为:

        一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企业经营者特别是民营企业主,或者是对企业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更大的从宽幅度鼓励适用认罪认罚,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最大程度防止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二是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认真负责地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不属确有羁押的必要,应当建议或决定变更强制措施;对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外出务工的,协调社区矫正机构,充分利用定位、视频、电话等信息化手段进行教育和管理,保证务工必要的请假、出行,为企业复工复产、搞好生产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复工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财产保护,对不涉案的企业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对涉案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

        问:我们注意到,针对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的法律政策,《十条意见》给出了不少鼓舞人心的提法,您能详细说一下吗?

        答:可以。我梳理了一下,有这样五个方面:

        一是突出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和破坏企业复工复产事犯罪。坚持把打击犯罪作为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主要途径,坚决贯彻从严从快的要求,努力为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重点打击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药品犯罪、哄抬物价等非法经营犯罪、利用疫情防控实施诈骗等犯罪、故意损毁用于疫情防控物资犯罪、故意或过失传播疫情犯罪、以暴力或威胁等方法阻碍疫情防控犯罪、暴力伤医等犯罪,以及其他涉疫情刑事犯罪。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以发放防疫补贴、销售防疫物资、政府统一征购为名骗取企业财物,借防疫为名散布谣言恶意丑化企业形象侵害企业利益,借防疫为名暴力阻碍企业复工复产,扰乱企业生产秩序、干涉企业正常经营,向企业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疫物资的犯罪行为。

        二是恪守客观公正立场,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充分体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要准确把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认定界限,对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体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出于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主观故意,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其中疑似病人的行为造成传播后果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诈骗的界限,企业合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防止将因疫情防控影响导致的合同违约等作为诈骗犯罪处理,防止将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资金短缺而合法融资的行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处理。

        三是坚持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和谐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真正发挥这项制度在推进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对于生产防护服、口罩等重点防控物资企业经营者或者技术骨干等人员涉嫌与疫情防控无关犯罪的,要以有利于生产、有利疫情防控为原则,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以更大的从宽幅度,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充分利用调解、和解等手段化解矛盾,减少影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

        四是依法及时受理民事检察监督申请案件,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行使申诉权利的,顺延相关期限。妥善处理疫情防控引发的劳资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事申诉案件,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以及疫情影响程度等因素,对确因防控疫情工作导致审判执行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一般不提出监督意见;对已执行完毕的案件,监督人民法院及时解除失信、限高等措施,修复企业信用。高度关注疫情防控期间涉企业虚假诉讼案件排查和办理,用足用好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五是公益诉讼检察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药品、食品安全领域,重点摸排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假药、非法行医、非法狩猎、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污染环境、非法经营等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注意发现野生动物保护和生鲜、肉类市场检验检疫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提出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疫情源头治理相关措施。积极稳妥探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假口罩、医用器材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 

        问: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主在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往往担心程序繁琐冗长,请问,在《十条意见》中,有这方面的快捷救济通道吗?

        答:主要体现在建立四个机制一是畅通申诉信访渠道,发挥刑事诉讼、刑法执行监督以及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和公益诉讼作用。二是建立健全信息畅通机制,主动加强与发改委、国资委、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了解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存在的实际困难和法治需求,多部门联动,群策群力,形成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服务经济发展合力。三是建立健全案件沟通联络机制,对办理涉及复工复产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沟通联络,正确处理刑民交叉问题,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四是完善疫情防控期间检企联系方式,结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强化疫情防控司法保障的建议,及时了解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微企业的司法需求。

        问:最后一个问题。除了您上面介绍的这些外,安徽省检察机关另外还有哪些保障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举措?

        答:一是及时总结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的经验做法,充分利用检察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宣传平台,适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向企业推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相关的法律知识。二是结合办案情况,帮助企业做好法律风险防控。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引导企业依法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帮助企业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