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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要闻
        倒卖个人信息1.5万条,巢湖检察同步追究犯罪分子刑事及民事责任
        时间:2021-12-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多次通过手机软件购买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加价向他人出售个人信息1.5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日前,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张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注销侵权所用的网络账号据悉,该案系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合肥市检察机关办理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查,20214月至6月,张某明知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多次通过网络从他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交易信息1.5条左右,并以虚拟货币“USTD”结算方式加价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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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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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利增加了他们正常生活受到侵扰、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风险,扰乱了公民个人信息正常的收集、使用、流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巢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其侵权行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张某公开赔礼道歉,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注销侵权所用的网络账号

        12月15日,该案在巢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张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示已认识到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将积极履行赔礼道歉、删除信息及注销账号的义务。该案当庭宣判,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及公益诉讼请求获得了支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第七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